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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加強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撐計劃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實《綱要》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的任務部署,堅持自主創新,突破關鍵技術,加強技術集成應用和產業化示範,重點解決戰略性、綜合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科技問題,培養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𓀊🕵️,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技術創新基地👩🏿✈️☺️,為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民生改善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三條 支撐計劃重點支持能源、資源🐦、環境👨👦、農業🧙🏿♂️、材料、製造業、交通運輸、信息產業與現代服務業👷🏻、人口與健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會事業等領域的研發與應用示範。
第四條 支撐計劃按照“競爭、公開、擇優、問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堅持需求牽引,突出重點;統籌協調,聯合推進;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在實施機製中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用緊密結合。
第五條 支撐計劃實行保密製度、回避製度、信用管理製度和公示製度,課題任務的組織實施強化法人管理責任製;逐步建立支撐計劃績效評價體系♨️,對計劃參與主體加強監督👑,實行責任追究製度。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的信息化管理,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七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製定支撐計劃管理辦法。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采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為三至五年。
第二章 組 織
第八條 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總體實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支撐計劃的總體設計和發展戰略研究;
(二)製定有關管理辦法;
(三)建立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匯總提出、審定項目立項建議,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
(四)編製年度計劃;
(五)指導並督促支撐計劃的實施🤹🏼,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驗收🫀;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
(八)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項目組織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委、局)和其他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或組織🔉,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組織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組織課題可行性論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的負責單位,組織簽訂課題任務書;
(三)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除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經費及相關保障條件;
(四)組織項目(課題)的實施,監督🧚🏻♂️👩🏽🎤、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𓀂,協調並處理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成果登記並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匯交和歸檔。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推動支撐計劃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應用👃。
第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杏鑫娱乐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責任製要求對課題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寫課題任務書🤘🏽;
(二)按照簽訂的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研究隊伍,落實自籌投入及有關保障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課題經費🚊;
(四)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
(五)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歸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專家在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實施監督、驗收、經費預算等環節中的咨詢作用;參與支撐計劃的專家從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咨詢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和完善專家遴選、使用、回避和信用製度🕟。
第十二條 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專利查新、評估、過程管理等工作,對工作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負責🏤。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三條 支撐計劃立項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撐計劃的定位及支持重點;
(二)項目目標任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夠完成,並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或相關技術標準👒;
(三)項目前期研究基礎較好,組織實施機製和配套條件有保障,實施方案和經費配置合理🚴🏼♂️、科學🎲、可操作;
(四)能夠帶動人才、基地發展,項目完成後成果能夠轉化應用🐬。
第十四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布局,確定年度支持重點並發布備選項目征集指南,結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國家級行業協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備選項目庫是年度計劃編製的主要來源🧑🏻🎨。
第十五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對備選項目進行評審,對於研究內容重要、研究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可行、研究隊伍強、研究基礎和條件好的備選項目擇優入庫。
第十六條 科技部根據《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結合國家五年科技規劃、五年科技專項規劃、部際合作🍱、部省會商等確定的重點任務,會同部門、地方及有關方面🧹,從備選項目庫中凝煉、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點的備選項目建議🔘。
第十七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對提出的備選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咨詢,確定立項項目、項目組織單位等🚴🏿♂️。
第十八條 項目組織單位組織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具體目標、任務分解、項目實施運行機製等。
第十九條 項目組織單位根據論證意見𓀗,從科技部備選項目庫中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對於目標任務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優勢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的財政資金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40%🧘🏿。
第二十條 對於具有明確產品導向和產業化前景的項目(課題)🦪,企業應作為實施主體🧜🏿♂️,以企業投入為主。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課題)的條件🧑🏿💼:
(一)符合課題承擔單位要求的基本條件🧎♂️➡️;
(二)產學研聯合實施的項目(課題)🧑🎓,企業應與其他機構事先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明確任務分工及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機製🆕;
(三)通過項目(課題)實施獲取的共性技術成果👩💼🧛🏼,企業有義務通過多種方式向本行業進行擴散🏄🏼;
(四)其自籌經費應不低於國撥經費♾。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組織和承擔支撐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形成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5️⃣。
第二十三條 科技部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支撐計劃應急反應機製。對影響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突發性事件👨🏻🌾,如果具有緊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關部門、地方直接論證立項,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課題)的可行性研究應將知識產權分析作為重要內容👨🏼🔬,並提交本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分布、發展趨勢和本項目(課題)研究與產業化的知識產權對策等分析報告,把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二十六條 支撐計劃把形成技術標準作為組織實施項目(課題)的重要目標之一↖️。優先支持有助於形成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可顯著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形成我國重要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技術標準項目(課題)。
第二十七條 支撐計劃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目標,加強與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銜接,統籌項目實施👩🏻、人才團隊培養和研究開發基地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公示製度。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課題)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嚴禁同一項目(課題)在不同的國家科技計劃🙏🏻、公益行業科研專項等中重復申報立項。對於重復申報和課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項目組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項目批復要求和課題任務書,檢查、督促並落實項目(課題)的相關保障條件,確保項目(課題)按計劃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支撐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報告製度。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製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並上報有關信息報表,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科技部💫;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並上報🪿。年度報告是項目(課題)下一年度調整、撤銷和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項目(課題)實施的管理⛹🏽♂️、監督和評估。科技部委托相關事業單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項目過程管理實行項目專員製。對於圍繞國家重大任務實施的項目,可采取設立項目專員或專家總體組等方式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課題)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課題)正常實施;
(三)項目(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建設或裝備開發已不能繼續實施🤭;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五)項目(課題)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六)由於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準後執行。必要時🧛♂️,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支撐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科技部核查備案。
第三十六條 項目(課題)接受組織管理或實施部門🤷🏻♀️、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項目專員等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支撐計劃實行責任追究製度🔤,對參與計劃管理和實施的人員、單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對於出現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對於在項目(課題)申請🏣、評審、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課題任務並造成損失的科研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課題)任務並追回專項經費、取消其一定時期內申請國家科技計劃任務的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三)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課題)🍛,科技部可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課題),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支撐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責任人、專家、科技服務機構等在實施支撐計劃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並作為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九條 科技部組織支撐計劃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批復確定的任務考核指標為依據;項目驗收工作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後半年內完成。
第四十條 對項目在執行期結束後半年仍不能接受驗收的,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組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科技部批準後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十一條 驗收工作可采取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根據項目特點,可采取會議審查驗收🚵🏿、網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等多種方式進行,並形成驗收結論意見。
第四十二條 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指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準,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項目批復規定的執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四十三條 因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不翔實👨🏻、不準確等原因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需要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後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後❄️,再次組織驗收。若未按規定時限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驗收結論由科技部書面通知項目組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驗收結論及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製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五年內承擔支撐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六章 知識產權🫲、技術標準與成果
第四十六條 加強支撐計劃成果和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鼓勵支撐計劃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支撐計劃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支撐計劃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幹規定》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規定》等執行。
第四十七條 支撐計劃根據《科技計劃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研究與應用的實施細則》的要求,鼓勵、引導對形成技術標準的成果集成示範和轉化應用。
第四十八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和課題啟動實施前,應與各參與單位通過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知識產權等行為。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在五年內不得參與支撐計劃🙂🚄。
第五十條 加強支撐計劃的宣傳。支撐計劃形成的技術🈳、產品💁🏼♀️、專利和標準等成果的宣傳推廣🕞,應標註“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並作為評估或驗收時確認依據。
第五十一條 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建立項目科技資源的匯交和共享機製。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按照國家有關科學數據共享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數據和成果。建立健全支撐計劃項目數據和成果庫,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支撐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6〕33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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