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衛生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規範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衛生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評估是重點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評價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推動重點實驗室更好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促進實驗室的改革和發展,為衛生部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評估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𓀄🗜。
第四條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具體指標見附1和附2)。
第五條重點實驗室評估采取年度考核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原則🔣,每五年評估一次。所有通過驗收並正式開放運行的重點實驗室都應參加評估🙍♀️。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衛生部主要職責是:組織製定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任務🧑🏿🌾,接受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發布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
第七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指導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組織依托單位和重點實驗室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和匯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八條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為重點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參評重點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條衛生部確定計劃評估的重點實驗室名單,並通知重點實驗室主管單位和依托單位。
第十一條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在重點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後兩個月內,向衛生部提交經主管單位審核的《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見附3)。
第十二條衛生部按照評估方案,以評估期限內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的資料為基礎,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衛生部還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專家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學術專家應為本學科(領域)學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一線科學家😵💫。
第四章現場評估
第十三條現場評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評價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狀況,檢查與核實重點實驗室取得的成績🤘🏼,明確指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向。
第十四條現場評估專家組由5-7人組成。現場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1.聽取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和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
2.考察儀器設備管理和運行以及經費投入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開放情況👸🏼、了解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抽查實驗記錄或其他原始的研究資料🩺;
3.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主要對評估期限內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評估期限內以重點實驗室為研究基地、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重點實驗室發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並以適當權重考慮國內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
第十六條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重點實驗室打分🕠,並提出現場評估意見(見附4)。
第五章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評估結束後一個月內,衛生部形成評估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地總結🧓🏻。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報衛生部領導審批⬜️,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和差四類。
第十九條評估結果為“較差”的實驗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後,衛生部將組織專家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為“差”的實驗室,將不再列入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條不參加衛生部組織的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視為放棄“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資格,由衛生部發文除名並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評估專家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專家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重點實驗室評估嚴格實行回避製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益關系者,不得參加評估專家組🏌🏽♂️。重點實驗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請書一起上報📍🪞。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附1🤷♂️:《衛生部屬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附2👵🏿🏣:《衛生部屬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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