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衛生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衛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衛生系統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工作方針和衛生工作、科技發展趨勢及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在醫療衛生科學技術及衛生管理的前沿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創新性人才,構建高水平實驗技術平臺。其目標是獲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進醫療衛生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護和促進人民的健康。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作為依托大學🦜、杏鑫娱乐所、醫藥衛生機構和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的科研平臺,應當列入所在機構重點學科建設和發展的計劃🔒。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並接受衛生部的評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衛生部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編製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製定相關的政策和規章;
(三)審批重點實驗室的立項、重組和撤銷;
(四)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五)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六)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考核。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重點實驗室(不包括衛生部直屬單位所屬的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本轄區內重點實驗室的發展計劃🌁,並列入本地區醫學發展總體規劃𓀔;
(二)組織申請重點實驗室立項🌄,組織編報計劃任務書和驗收申請書;
(三)監督指導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落實重點實驗室項目建設、運行、開放基金的經費🕵🏻♂️;
(五)對重點實驗室的人員和組織結構進行審核😙。
第八條 衛生部直屬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參照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依托單位是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依托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科教🥰、人事、財務等多部門參加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為重點實驗室提供運行及開放經費、後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關條件🧙🏻;
(三)在資源分配上給予必要的扶持👨🏿⚖️,特別是在人事和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負責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五)抓好重點實驗室能力和質量建設,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衛生部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與評估工作🌊🕣;
(六)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並報衛生部。
第三章 設立與建設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的設立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立項申請、立項評審、批準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批準運行🙋🏻♂️🏬、考核評估👩🏻🔬、調整等☺️🫄🏻。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在所屬研究領域居國內領先水平,具有明顯的特色,能夠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具有跨學科綜合研究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二)有一個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具創新意識的領導集體,有在國內外具有科技競爭力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批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創新能力的研究人員👩💼,有一套較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與質量管理體系👨🏼🍳。
(三)具有合理面積的研究場所和較好的研究條件⏱。重點實驗室面積一般不低於2000平方米(衛生管理領域的重點實驗室一般不低於1000平方米)🧙🏿♂️,並相對集中;重點實驗室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一般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衛生管理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除外)🎽。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四)依托單位應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與開放經費,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五)重點實驗室立項時👨🏼🦱,一般應當是省級重點實驗室或省級🧭、國家級重點學科,並有3年以上的運行時間。
(六)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符合衛生部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與總體布局的要求🥶。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單位(不包括衛生部直屬單位)申請重點實驗室,應當由依托單位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函及《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1)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及時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衛生部🤘🏽。
衛生部直屬單位申請重點實驗室,應當由依托單位向衛生部直屬單位提交申請函及《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1)🧔。 衛生部直屬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及時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衛生部。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考察;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實驗室5️⃣,由衛生部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論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決定是否批準立項建設。專家組一般由7-9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獲批準的《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開展工作🔕。依托單位應每年向衛生部報告進展情況🧖🏽,並作為評價建設狀況與驗收的依據💪🏿🫶🏿。建設期限內重點實驗室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重點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意見並報衛生部核準。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3年💆♀️。建設完成後應向衛生部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半年向衛生部報送《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附2)⏰。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半年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對提出驗收申請者,衛生部應根據建設完成的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同意進行驗收的重點實驗室,衛生部應組織專家組到現場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依托單位人員和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現場驗收程序為: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專家組實地考察,提問和答辯,專家組討論並通過驗收意見書。專家組應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驗收申請書及實際狀況,對重點實驗室的發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養能力、實驗及儀器設備條件、開放運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學術委員會組成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並形成驗收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分為三種:通過驗收、建議整改🛼、未通過驗收💛。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由衛生部批準正式開放運行,同時正式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成員🌑。對於建議整改的重點實驗室,由衛生部書面通知申請者整改理由及整改要求👫🏼🦵🏻,申請者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衛生部提出再次驗收的申請🎮。對不予批準的重點實驗室,由衛生部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充分利用現代管理技術與信息技術,努力探索新型🪷、高效的科研管理形式,構建開放的科研與人才培養的信息平臺。
第四章 變更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 根據醫藥衛生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的實際運行績效,衛生部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調整、撤銷等。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確實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應當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經依托單位同意,按程序報衛生部核準。
第五章 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部直屬單位審核,衛生部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條件是🤘🏻:(1)本領域高學術水平的學科帶頭人;(2)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3)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實驗室主任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實驗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重大學術活動安排,審批開放性研究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委員應具有正高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不超過15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中青年委員不少於1/3。委員任期5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應不少於1/3👩🏻🏌🏿♀️。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研究人員和流動研究人員組成🛌🏼。固定研究人員一般不少於20人,由實驗室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實行課題製管理🍣。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實驗室主任可聘請流動研究人員參與課題研究🏸。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需根據研究方向設置開放經費和開放課題🍧。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與開放經費納入依托單位財務部門統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具體管理🤴🏿,主要用於課題(包括開放課題)的研究、新研究方向的啟動、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網絡信息平臺的建設與維護👋🏽、研究人員的績效獎勵及其他業務活動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相應重點實驗室的名稱👩🦽💽,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研究內容的工作、成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也均應署相應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積極完成衛生部委托的各項工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指導;重點實驗室不得設立實體和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如需發布其承辦的衛生部重大調查報告💭、研究課題或社會關註度高、影響大的衛生領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應當征求衛生部有關業務司局和辦公廳意見🧚♂️🚪,做出宣傳計劃進行宣傳,防止新聞資源的浪費或被歪曲🙆🏻、誤解👃🏻。未經審核批準,不得以衛生部名義或衛生部課題組名義對外發布重要信息。如需以個人名義對外公布,必須聲明屬個人學術觀點,責任自負🏅。
第三十一條 提倡省部、部部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國內外政府👨🔬、非政府機構♈️、個人以不同形式向重點實驗室捐贈🏄🏽♂️、設立訪問學者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加強內部管理及實驗室質量建設🧖🏻♂️。儀器設備應專人負責🤹🏿♂️、統一管理🙋♂️、及時更新並對外開放。要積極開發與利用計算機網絡及其信息資源,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服務🔲,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立獨立的網站或網頁,並保持運行良好。要加強科研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及研究資料的保存工作,確保研究工作的質量。認真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應當註重學風和科學道德建設。對研究方案進行倫理審查,對研究過程進行倫理監督🌬,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和福利。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3月底前遞交《衛生部屬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附3),依托單位據此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衛生部屬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報衛生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重點實驗室將接受定期評估,原則上5年內評估一次🍋🟩。評估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估工作執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三十五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被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重點實驗室🥩,取消重點實驗室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衛生部×××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Health(依托單位)”🫱🏼。如:衛生部抗生素臨床藥理重點實驗室(杏鑫平台),KeyLaboratoryofClinicalpharmacologyofAntibiotics,MinistryofHealth(FudanUniversity)😮。
第三十七條 衛生部屬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科技部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標牌和印章的製作標準另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衛生部所屬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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