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管理文件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實施細則 (2007)

發布時間🌾🪃:2013-0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管理,規範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製定本評估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評估工作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條 評估工作本著鼓勵科技創新🙇、引導實驗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強調對實驗室進行整體評估,突出對實驗室成果質量和學術水平的評估。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學科領域,每年組織對實驗室評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科技部於每年11月1日前下達次年參評的實驗室清單。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和實施評估的具體工作,在評估前20天將詳細的評估工作方案報送科技部🫸🏿👞。評估工作方案包括實驗室分組名單、各專家組成員名單、評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於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實驗室評估工作,對參評實驗室提出評估要求和具體評估安排。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科學部負責遴選評估專家並參與組織評估🦵🏿。評估專家應為本學科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學家及少數科研管理專家。應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應當聘請部分來自產業界的專家🛴。
  第九條 參評實驗室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實驗室評估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簽署意見,於實驗室評估清單下達之日後的三個月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現場評估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負責審查《申請書》🫰🏼,於評估當年2月下旬將《申請書》及評估工作所需各種文件🙎🏿‍♂️、表格一並送達相關科學部🫴🏿。現場評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進行。
  第十一條 科學部應按學科領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則提出參評實驗室劃分小組的意見,商計劃局後確定分組名單。根據分組情況和回避原則,科學部為每組選擇7-9名專家組成現場評估專家小組🧮,確定專家組長👹。專家組中應含管理專家1名(管理專家可由具有管理經驗的同行專家或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負責人兼任),專家組名單確定前應商計劃局,實驗室分組和評估專家名單上報科技部審核🌏。
  第十二條 科學部在現場評估5個工作日前,將《申請書》提交該組評估專家審閱。
  第十三條 科學部安排確定各實驗室現場評估時間(每實驗室評估2天)和路線,經商計劃局後於實驗室現場評估10個工作日前通知各參評實驗室。有關安排由計劃局負責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科學部負責製訂現場評估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評估的基本程序🍄、詳細的日程安排以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等評估工作有關文件和工作人員職責。
  第十五條 科學部組織、安排定標評估☣️,一般選擇1-2個運行5年以上的實驗室進行定標評估。現場評估的全部專家都應參加定標評估🍖。定標評估的目的是規範現場評估程序和現場評估標準,使所有參評人員和評估專家統一認識、統一標準、統一做法,以保證評估工作質量及評估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十六條 科學部組織召開現場評估預備會👄,專家組成員、科技部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與會工作人員🌵、依托單位和實驗室有關負責人參加,共同商定評估工作具體議程和明確現場評估要求。科學部(或學科)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明確現場評估應完成的任務。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現場評估期間審核實驗室報送的材料。
  第十八條 專家組長主持現場評估🔓,在專家組中確定評估意見撰寫人。
  第十九條 專家組審閱《申請書》和年度報告主要內容,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和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提問質疑。
  第二十條 現場主要考察實驗室的工作狀態👳🏻‍♂️、研究工作情況💇🏼‍♂️👩🏼、儀器設備運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隊伍建設和對外開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實科研成果和專項經費使用效果、抽查實驗記錄;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二十一條 專家組完成現場考察後組織召開評議會,交流🎠、討論對實驗室的評估意見。專家組評議會議僅限專家小組成員、科技部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與會人員參加,並可隨時向實驗室質疑。評議會後🐮,專家組以口頭方式向實驗室和依托單位簡要反饋評估意見🧚🏼🙋🏽‍♂️,重點是指出存在問題和不足🦍。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在小組現場考察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組實驗室專家組書面評估意見🏃🏻‍♂️,完成實驗室評估專家綜合意見書(見附件)👨🏽‍🏫。專家組對實驗室的評價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更要明確指出實驗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做工作報告(聯合實驗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統一工作報告)🫐,主要對評估期限內實驗室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報告5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研究人員就5項以內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學術報告,限在2個小時之內完成,包括提問答辯時間🧏🏼。每項成果報告後✷🩷,預留答辯時間應不少於5分鐘。現場考察時間和個別訪談分別控製在1.5小時以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應展示各類有關項目合同書🆘、項目批準書、獲獎證書🧧🕣、完成的各類研究成果👨🏽‍🏫、會議相關文(信)件、實驗室年度報告、規章製度等以備專家或工作人員查閱。
  第二十六條 現場評估結束後,召開綜合評定會議,由各組專家正👖🧕🏼、副組長和部分專家集中開會,交流各組實驗室現場評估情況,經充分討論🤵‍♂️🤠、遴選確定參加復評的實驗室名單。
  第二十七條 現場評估結束後,科學部向計劃局提交專家現場評估的專家打分表、排序意見表、綜合意見書🙍🏽‍♂️、個案分析報告、小組總結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和科學部負責選定參評實驗室依托單位以外的其它單位承擔現場評估的會務工作。

第四章 會議復評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組織實施實驗室復評工作。復評在現場評估的基礎上進行,復評會議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開會的形式對現場評估排序前30%和後20%的實驗室進行評議。
  第三十條 復評專家組在現場評估結束後確定。專家組不少於12人🚶🏻‍♀️‍➡️,其中參加了現場評估的專家不少於50%。科學部在現場評估後提出復評專家名單商計劃局確定後盡早通知到專家。
  第三十一條 復評會議各參評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並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主管部門、依托單位及有關人員可以旁聽實驗室主任報告😾👩🏻。
  第三十二條 復評專家在會議期間應審閱各參評實驗室提供的《申請書》等材料,在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後🦾,進行交流討論🤚🏽,結合現場評估意見🤸‍♀️,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打分,確定本學科領域實驗室的初步評估結果。
  第三十三條 復評會議期間,科技部基礎研究司工作人員召開專家組座談會🔈,聽取專家對實驗室評估工作🦻🏿、相關學科實驗室的布局👑、建設和發展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四條 復評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向科技部提交當年度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和其他相關材料;並向實驗室、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反饋現場評估專家組評估綜合意見🏞。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註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 參評實驗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員,學術委員會正主任,依托單位學術委員🧑🏻‍💻🧽,實驗室主管部門或其他直接相關者不得作為評估專家🤏。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提交的材料必須反映評估期限內的真實情況,如發現數據或材料不實,將按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七條 評估專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委托進行實驗室的評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門或單位,在評估過程中的言行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對評估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參評實驗室的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評估工作🤳,評估期間不得安排與評估工作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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