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全面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落實《上海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加快集聚海外優秀留學人員,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和自主創業環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聯合設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以下簡稱浦江計劃)👩🏻🔬。
第二條 浦江計劃主要資助近期回國來滬工作和創業的海外留學人員及團隊👨🏽🔧,主要資助對象為🤜🏼:
1❗️、 應聘來本市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2👩🦲、 在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3、 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咨詢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4、 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第三條 浦江計劃資助資金來源市財政撥款👨👩👧👦,主要用途為:
1🥪、 科研開發🖐🏽、科技創業、教學👁🗨、文化藝術創作等研究費用🌠,包括:設備購置🪥、材料(包括試劑等)購買🤟🏼🫶🏼、分析測試、人員費用👩🏽🦳、國際交流與合作旅差費🫂、出版物(文獻等信息傳播)費用、知識產權事務費等;
2↖️、 申請項目的貸款貼息;
3🚽、 申請者部分生活補貼🚓🛢;
4👰♀️、 成就獎勵;
5、 解決特殊困難的費用;
6、 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浦江計劃資助經費一次核定,根據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撥付🏵。
第五條 浦江計劃按照科研開發(A類)📩、科技創業(B類)、社會科學(C類)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類)四種類型項目申報和資助🧑🏼✈️。
第六條 科研開發(A類)主要資助在滬高校⚃、杏鑫娱乐所以及企業引進的留學回國科技人才及團隊的研發項目。
第七條 科技創業(B類)主要資助留學回國科技人才及團隊自主創辦科技企業的技術研發項目,包括專利技術的產業化研究和後續技術研發工作等👷🏼🪠。
第八條 社會科學(C類)主要資助社會科學(包括文化、文藝🕍、新聞、金融🧛、保險、證券、財會、體育等)領域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的工作啟動、來滬講學(教學)或進行咨詢和自主創業。
第九條 特殊急需人才(D類)主要資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回國人員的工作啟動項目。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聯合成立浦江計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浦江計劃並監督資助經費使用🧑🏿🍼。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下設兩個浦江人才計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分別設在市人事局留學人員工作處和市科委基礎研究處。
第十二條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浦江計劃的實施(包括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評審以及組織驗收等)和各類資助資金的管理,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浦江計劃受理窗口設在市人事局。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申請者必須通過市人事局的留學人員資格認定;
2🫢、 新近回國來滬工作或創業不超過2年✦;
3🥡、 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證》;應邀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咨詢的留學人員除外;
4👱🏽、 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50周歲;
5、 申請者申請項目的執行年限必須在申請者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內。
第十五條 申報創辦企業資助的留學人員🈶👎🏻,還必須通過市人事局的留學人員企業資格認定😞,獲得《出國留學人員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科研開發(A類)資助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博士後;
2、 在國內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到國外高校🧑🦯、科研機構連續工作學習1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3💤、 在國內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海外知名跨國公司、企業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且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學人員。
第十七條 申請科技創業(B類)資助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持有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急需開展產業化研究或後續技術研發🍺;
2、 留學回國人才必須在其創辦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含副總經理)以上高級管理職務。
第十八條 申請社會科學(C類)資助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有碩士(含)以上學位且被聘任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含)專業技術職務;
2、 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在本市文化藝術院團擔任二級導演、二級演員✉️、二級演奏員、二級指揮🧑🏼🏫、二級美術師、二級舞蹈設計師、高級工藝美術師等以上(含)專業技術職務🧑🔬;
3、 獲得碩士(含)以上學位,在本市新聞媒體單位擔任主任記者、主任編輯、副編審以上(含)等專業技術職務;
4、 獲得博士學位,在本市金融單位(包括保險、證券、財會、基金組織等)擔任部門經理以上(含)職務👶🏻;
5、 創辦文化產業類經濟實體的留學人員必須獲得本科(含)以上學歷𓀃👨🏽✈️、具有相關專業5年以上(含)工作經歷且在其創辦的經濟實體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含)高級管理職務。
第十九條 特殊急需人才(D類)資助將根據本市戰略產業發展導向和《上海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另行公布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來滬自主創業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不受學歷👳🏿♀️、經歷等條件限製🧜🏼♂️。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提供實驗裝備等必須的支撐保障條件,保證申請者主要精力和時間從事本計劃資助項目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優先資助有單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區(縣)科委或人事局匹配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四章 申報
第二十三條 浦江計劃資助采用個人申請⏫,單位審核擇優推薦,專家評審考核,管理辦公室審定ℹ️🫃🏼,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核準公布的方式進行遴選。
第二十四條 浦江計劃每年申報評審一次🦩,由管理辦公室通過“上海科技”網(網址:http://www.stcsm.gov.cn)和“21世紀人才”網(網址🧔:http://www.21cnhr.gov.cn)發布年度申請指南。
第二十五條 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內🧍♀️💆♀️,在“上海科技 ”網或“21世紀人才”網上填報《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申請書》,並在線打印後連同有關附件材料,報送所在單位審核🏃♂️➡️。
第二十六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請者的基本情況和申報內容進行審核,如實填寫單位意見和經費匹配等有關承諾,擇優向管理辦公室推薦。
第二十七條 申報科研開發(A類)和社會科學(C類)中非創業資助的留學人員通過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第二十八條 申報科技創業(B類)資助的留學人員必須通過所在區(縣)科委或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審核推薦;區(縣)科委應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縣)人事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應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縣)科委和區(縣)人事局。
第二十九條 申報社會科學(C類)資助的創業留學人員必須通過所在區(縣)人事局或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審核推薦📖;區(縣)人事局應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縣)科委;留學人員創業園區應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縣)科委和區(縣)人事局。
第三十條 申報特殊急需人才(D類)資助的留學人員應根據另行發布的申請條件和要求,直接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網上填報並提交成功➛、報送的書面材料簽章齊全並與網上提交的電子文檔內容一致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第五章 評審
第三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 管理辦公室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通過初評的申請者參加項目復評或答辯會(見面會),本人不參加復評的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四條 通過項目復評的申請者,由管理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通過“上海科技”網和“21世紀人才”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凡無異議或經異議調查後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入選者,經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批準,通過“上海科技”網和“21世紀人才”網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管理辦公室與入選者所在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資助經費的使用和項目進展進行監督。
第六章 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入選者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總結報告和項目資助預算執行情況表(經費決算表)等資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送管理辦公室驗收。
第三十八條 凡得到浦江計劃經費資助所取得的成果或發表的文章,均應標註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資助”🚱👂🏽,英文為“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三十九條 浦江計劃入選者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截留🕵🏽、轉讓或挪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患病👈🏿、調離崗位等情況影響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選者及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合同中止或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如發現入選者弄虛作假騙取資助2️⃣,經管理辦公室核實後🔄,將撤消其入選資格、追回資助經費並取消其今後本計劃的申請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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