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 1993-06-24
【實施日期】 1993-06-24
【文 號】 AA5103004-2004-008
【題 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使本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鞏固的基礎和足夠的技術儲備,同時為未來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提高科技競爭能力開展基礎性研究工作,特設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
第二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是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上海市財政局進行監督。
第三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來源主要為🙋🏿:
一、由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中劃出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
二、國內外個人和團體的捐贈🌹。
第四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主要用以資助本市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
第五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研究項目:
一、具有科學前沿性、應用重要性以及長遠戰略意義的研究項目,特別是對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項目;
二🕵🏻♀️、學術思想新穎,理論根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先進✍🏽🤲🏽、合理🕢、可行🔘,一般在三年左右的時間內可望取得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預期成果的研究項目;
三、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具備相應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積累,基本研究條件和時間有可靠保證;
四👨🏿🚒、經費預算,切合實際。
第六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重點與面上等項目🏊♂️💃🏽,均按照“專家評議(包括招標等),擇優支持🙏,簽訂合同😶🌫️、專項管理”的原則進行評審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的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市科委發布的《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是項目申請的主要內容和依據。
第八條 申請資助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實際主持和從事項目研究工作的🐩👨🏿🍳,並具有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不參加實際研究工作的人員不得掛名。
第九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項目,按下列程序申請和評審🚓:
一🧃、申請單位應根據市科委發布的《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填寫《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經單位領導和學術組織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申請資助的必要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實現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條件的可靠性等提出意見並經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送市科委💅🏽;
二🧑🏿🔧、經市科委初步篩選後🚄,對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由市科委組織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詣、熟悉項目國內外情況的中、高級科技人員組成的專家人員認真進行評議🦴,並指出評議意見👨🏽💼,評議人員在評議中發表的意見和申請資助單位指出的研究方案🪧,各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三、市科委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對資助項目和資助資金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平衡,然後根據擇優原則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項目,由市科委和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經費,采取一次核定,分年撥款,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受資助單位對項目經費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時要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汙挪用經費等情況👨🏻,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將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經費開支範圍包括:
一👨🦱、儀器設備費
直接為該項目所必須增添、租賃和自製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裝運等費用。
二、實驗材料費
直接為該項目需要的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用;實驗室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用;標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用和包裝運輸費用🧚🏻♀️。
三、科研業務費
測試、計算🧑🏻🎄、分析費用👩⚕️;國內調研和學術會議費用;業務資料費用;論文印刷費用。
四🦮、項目組織實施費(管理費)
受資助單位或項目課題組可按每個項目獲得的實際撥款額度提取10%作為項目實施費(管理費)。但每個面上項目累計提取最高限額為0.8萬元💱;重點項目累計提取最高限額為3萬元💂🏿♂️。主要用於:
1、本項目研究工作所需水🤦🏽♂️、電🏌🏼♀️、氣等費用的補貼;
2👨🏻🎓、本項目組織實施中開展評議、驗收和其他管理活動開支的資料費用;
3💂🏼♀️👩🏼⚖️、按有關規定支付項目聘用人員(包括評議👨🏿🎓、驗收人員)的勞務酬金。
各受資助單位必須按當年實際撥款額和規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層層重復提取或提高限額👐。
第十三條 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不包括國際合作交流經費🏋🏽。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作用。項目完成後,要按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驗收考核,在確認保質保量完成計劃,並經決算批復後,其項目結余經費可提取40%的勞務酬金,根據貢獻大小發給從事項目的科技人員和科學基金管理人員,但提取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實撥總經費的10%。其余用於受資助項目負責人的其他科研項目的研究🔈🪂。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執行過程中🏕,如確屬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無法克服的特殊技術困難等客觀因素導致研究失敗或部分失敗的🩴,經單位的主管部門核實並經市科委審核同意後🤰🏿👰,才能撤銷或修改合同的有關條款,並免除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對主觀原因造成研究工作失誤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第四章 成果的權益和獎勵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向主管部門和市科委報告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即整理出完整的數據🧑🏻🍼、圖紙和資料,寫出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工作總結,並編製項目經費決算💂🏻♂️,報主管部門和市科委申請鑒定或驗收🦃👱🏿♂️。
第十七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由市科委和項目承擔單位共享。承擔單位在發表或提供有關項目成果的文章、資料時,應註明是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
第十八條 為了鼓勵承擔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有關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市科委將建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獎勵基金(辦法另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各類項目以及上海市青年科技啟明星計劃資助項目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七頒布的《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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