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科教興醫戰略,推進學科人才建設✍️,加速培養一批醫學領域的領軍人才,以領軍人才帶動優秀業務團隊🪱,促進上海醫學科技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確保上海2010年基本建成亞洲醫療中心城市之一目標的順利實現👨🏿🚒,特製定《上海市醫學領軍人才培養實施辦法》。
第二條醫學領軍人才是指學術上有所專長📏、團隊效應突出、具有推動醫學學科發展的創新能力,並在重大疾病的預防與診治👩⚕️,尤其是在疑難復雜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預防控製中具有顯著工作績效的高層次醫學人才。
第三條上海醫學領軍人才的培養規模為40至50人。
第四條醫學領軍人才培養對象的選拔面向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預防機構、醫學院(校)及相關杏鑫娱乐所🧞♀️。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醫學領軍人才申請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學風嚴謹,勇於開拓,醫德高尚,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原則上未滿50周歲🗡,有特殊貢獻者可放寬至55周歲;
(三)在重大疾病預防、診治和醫學科技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基礎醫學申請者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雜誌發表專業論文IF(累計影響因子)在20分以上,預防和臨床學科申請者論文IF在10分以上,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學科申請者論文IF在5分以上;
(四)積極組織和參與預防與臨床新技術研發,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預防工作👼🏻,曾作為第一負責人承擔國家級課題(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863計劃項目及子項目、973計劃項目及子項目、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等)🫲🏻、上海市重大項目及子項目和重點國際合作項目;
(五)每年從事業務活動的時間不少於8個月,配備有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勇於創新的優秀團隊🏌️。
第六條申請對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考慮:
(一)全國及上海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市科技精英等榮譽稱號獲得者;
(二)受“上海衛生系統百名跨世紀優秀學科帶頭人”培養計劃🤘、“上海衛生系統醫苑新星”培養計劃、“上海衛生系統高層次中醫臨床人才”培養計劃資助,經績效評估成績優秀者;
(三)在疑難雜症的診斷治療🚂、常見多發疾病的預防控製、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置中做出突出貢獻、得到社會和同行公認者;
(四)擔任中華醫學會等臨床、預防🧜🏽♀️、中醫🤷🏻♀️、中西醫結合相關一級學會各專業委員會常委💔、上海醫學會等專業學術機構下屬相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學術職務者;擔任生命科學與醫學相關領域SCI雜誌編委、國內核心期刊副主編以上學術職務者👩🏻🔬;
(五)列入國家級人才培養計劃🚇:衛生部和人事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教育部“長江學者”,人事部“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層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傑出人才基金獲得者⚈;
(六)曾作為第一、第二負責人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臨床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者👩🦽,作為第三完成人及以上參與者獲國家科技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項者;
(七)擔任上海市臨床醫學中心主任和醫學重點學科負責人的申請對象🤜。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醫學領軍人才的評審堅持依靠專家、擇優支持👨🏽🔧、公平公正公開、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八條申請者在上海衛生信息網(http://www.smhb.gov.cn)上下載《上海市醫學領軍人才申請書》✊🏿,填寫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的附件,報送所在單位行政初審。
第九條所在單位應對申請者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核,並如實填寫單位審核意見,擇優報送市衛生局。
第十條市衛生局統一受理單位申請、組織專家統一評審💨,並在上海衛生信息網上公示兩周☝🏽。無異議者經市衛生局確定後正式列為上海市醫學領軍人才培養對象📈。
第四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市衛生局負責醫學領軍人才培養的目標管理,局科教處負責日常過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醫學領軍人才培養周期原則上定為5年🧎🏻♀️,市衛生局資助每位培養對象每年10萬元🦻。采用“3+2”培養模式👨🏿🔧,培養對象每年向市衛生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同時向所在單位備案。3年後經中期評估☯️,績效突出者,可轉入後2年的培養資助🕺🏻;績效不顯著者則取消下一階段的資助🧘♀️。
第十三條市衛生局優先推薦培養對象擔任相關專業學會職務,並為培養對象參加國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提供綠色通道和必要支撐⛑️。定期舉辦培養對象學術研討會,促進多學科、多中心、多層面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聘請培養對象參與上海衛生系統決策咨詢🌇,為其發揮聰明才智提供更多的機會🏇🏼;建立專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全程跟蹤考核🤲🏽;弘揚艱苦創業🔼、自主創新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不斷擴大醫學領軍人才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四條醫學領軍人才在培養期間取得公認的突出貢獻,市衛生局將授予“醫學領軍人才傑出成就獎”(Medical Academic Leader Achievement Awards);對違反科學道德🖕🏻🧍🏻♂️、學術弄虛作假者🧚🏻♀️,查實後將撤消其資格,追回資助經費並給予通報批評及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市衛生局與培養對象的所在單位簽約,要求所在單位為培養對象及其業務團隊提供設施條件和政策方面的必要保障。
第十六條所在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按實結算。培養對象每年應進行財務結算、合同驗收前進行財務決算,並接受所在單位審計檢查及市衛生局財務監管。
第十七條市衛生局資助經費須用於培養對象及其團隊的業務活動🏦,包括組織國內外學術會議、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參與國際科技合作等🥷🏿。資助經費由培養對象報單位備案後自主支配,任何單位和其他個人不得挪用。鼓勵培養對象通過競爭與合作爭取各級各類科研經費☪️,積極參與本學科領域重大疾病防治相關的科技創新活動,並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培養對象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培養對象發表相關論著及成果時🏡,應註明受“上海市醫學領軍人才項目”資助(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Outstanding Medical Academic Leader)。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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